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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 可作为处罚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0-04-30 09:56??????来源:衡阳晚报?????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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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提高执法效率,方便群众办事,5月1日起,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程序规定》)将正式实施。

针对新《程序规定》中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等市民较为关心的问题,记者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民警进行了专访。

如何在衡阳处理异地非现场交通违法?

记者: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中非现场交通违法是指哪类违法行为?

交警:非现场交通违法一般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闯红灯、超速等行为被摄像头拍摄后被交警取证的违章和违章停车后被交警“贴条”,都属于非现场交通违法。

记者:如何在衡阳处理异地非现场交通违法?

交警:新《程序规定》明确今年5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标准处罚。

例如,以前在中国福彩网处理违章的情形只有两种,一种是湘D牌照的机动车,在全国任意地方违章都可以在中国福彩网处理;另一种情况如果不是湘D牌照的机动车,在中国福彩网只能处理中国福彩网本地的违法行为。现在由于新《程序规定》的推行,5月1日后,任意牌照机动车的任何违章在衡阳公安交管部门都可以处理,不再受限制。

交通违法记录可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记者:今后市民如果对非现场交通违法有异议,如何提出?

交警: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网站、“交管12123”或者任意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后转递给发生地,由发生地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记者:新《程序规定》规定交通违法记录可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交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这一规定将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新《程序规定》的实施将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省不少运营成本。

当事人未及时处理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直接处罚

记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也可作为处罚的证据?

交警: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度,新《程序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科,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同时,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地执行。

记者:今后,如果当事人未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直接处罚?

交警: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程序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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